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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文化研究会章程

来源:站内发布 浏览:462次 发布时间:2014-08-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城乡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增加农村文化服务总量,缩小城乡文化发展差距,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局面。是由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文化产业人士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 本会宗旨: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团结和联系从事文化产业的
专家、学者,分析城乡文化的新形势,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建议;严格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各种城乡文化的发掘、研究和交流;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护城乡传统文化和优良的民风民俗;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让城乡文化相互融合、相互对接、相得益彰,促进城乡经济协同发展;积极倡导社会力量支持城乡文化事业,为城乡文化的传承与协调发展,为推动安徽文化强省搭建良好平台。
第四条 主管单位:本会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办公地址:合肥市红星路一号(安徽省委办公厅综合楼13层13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调研和挖掘安徽城乡文化资源;
 2、组织开展城乡文化双向交流;                 
 3、发现、培养、举荐优秀文化人才;
 4、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介安徽城乡各类文化活动;
 5、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提供各类咨询等服务;
 6、支持协助安徽城乡文化产业项目开发与招商;
 7、加强国内外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8、反应本会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成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研究批准;
        3、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有选择地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各类服务;
        4、有权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3、按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为本会建设多提建议,对外宣传本会的真实内涵。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告诫、批评甚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4、决定和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执行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本会领导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每届改选领导职务不超过领导职数总数的1/2。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会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审查批准本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5、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研究会领导、管理下属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批准任命;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任期五年, 如不能胜任者可随时调整;
        4、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聘财务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下属机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
    本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正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负责全面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规定,并对本会所属各单位进行经常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企业赞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和单位分别为500——3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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